此“大眾”非彼“大眾”,遷安市工商局處罰了一起侵犯“大眾”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四)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jīng)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十)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工商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這類侵權行為可以具體分解為以下四種:(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第一種行為是假冒行為,其余三種是仿冒行為。
日前,遷安市工商局處罰了一起侵犯“大眾”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例,被處罰的當事人吳某(女)是遷安鎮(zhèn)某汽配店經(jīng)營者。
2015年11月24日,工商局工作人員在市場巡查時發(fā)現(xiàn),當事人吳某在其店內銷售的防凍液商標存在商標問題,涉嫌侵犯大眾汽車股份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吳某店內銷售的防凍液外包裝箱標有“大眾專用”,廠名為“德國大眾(香港)石化有限公司授權天津中海恒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并在外包裝箱顯著位置有較大字體“大眾”字樣,與大眾汽車股份公司的“大眾”注冊商標相近似,從整體上看容易使人誤認為是大眾汽車股份公司出品的防凍液,而據(jù)核查,大眾汽車股份公司未授權“德國大眾(香港)石化有限公司”和“天津中海恒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存儲帶有“大眾”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工商局對吳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進行
1、沒收、銷毀侵犯“大眾”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防凍液3件(每件6桶);
2、罰款2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來源:遷安信息港)